发布者:王林伟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14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自2017年7月1日起先后至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智翊贸易)、佳XX公司(以下简称佳嘉XX)及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2022年7月2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因门店关闭,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宁波XX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嘉兰)、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华则立餐饮)向申请人出具了终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办案]
经查,佳嘉XX为申请人办理了2011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招退工登记,为申请人缴纳了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智翊贸易为申请人办理了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的招退工登记,为申请人缴纳了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招退工登记,为申请人缴纳了2020年11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法院判决]
一、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滴余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0152.12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滴余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79110.18元;
三、对申请人杨滴余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