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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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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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缺席审判,看法院霸气判决

发布者:王林伟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14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2017年7月1日起先后至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智翊贸易)、佳XX公司(以下简称佳嘉XX)及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2022年7月2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因门店关闭,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宁波XX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嘉兰)、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华则立餐饮)向申请人出具了终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办案]

经查,佳嘉XX为申请人办理了201181日至201771日、201951日至20201031日、2020121日至2021930日期间的招退工登记,为申请人缴纳了20196月至202010月、202012月至20219月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智翊贸易为申请人办理了201771日至2019522日期间的招退工登记,为申请人缴纳了20178月至20194月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2020111日至20201130日期间的招退工登记,为申请人缴纳了202011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法院判决]

一、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滴余202241日至20226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0152.12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滴余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79110.18元;

三、对申请人杨滴余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林伟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担任宝山区青年律师联谊会理事,曾服务过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