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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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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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看法院如何治罪

发布者:王林伟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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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鑫及其辩护人王林伟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李鑫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还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李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褚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产品认购合同、分期兑付协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代管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上海皓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精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日,该公司以出售“皓有力”、“新能源”等理财产品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等宣传方式,承诺高额固定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李鑫于2016年11月起先后担任客户经理、团队经理等职务,至案发,被告人李鑫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91万余元,已返还投资人利息和红包共计26万余元,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665万余元。

[律师办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褚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产品认购合同、分期兑付协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代管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李鑫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王林伟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担任宝山区青年律师联谊会理事,曾服务过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民间借贷